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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17〕292号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8-21 09:55:02
鄂建办〔2017〕2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4号)文件要求,2017年7月初,省住建厅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全省17个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在各地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在每个市州随机抽取两个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近三年的资格条件、工作业绩、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核查。同时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两个已完项目,对项目前期招标条件、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招标投标办法、开标评标办法、中标定标办法、造价控制办法、备案审查管理、档案资料完整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抽查了40家招标代理机构,82个代理项目,决定对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8家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重点整改,具体整改内容见附表。
  从检查总体结果来看,各地抽查的代理机构均为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齐全,与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及有形市场脱钩,未发现存在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专职人员达到了相应标准条件,用工合同签订基本规范,社会保险证明基本齐全,普遍建立了管理、档案、财务、人事等制度,招标代理工作能够按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部分代理机构还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执业特点、经营理念、管理方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未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问题,能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招投标活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等符合程序。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书规定程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比如黄冈地区在部分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抽签摇号(定三抽四)的方式确定参与投标人无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编制中丧失公平准则,只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没有要求建设单位同时提供支付担保;项目招标活动结束后没有形成关于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也未按法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对未按要求在一体化平台办理登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进鄂参与招投标活动把关不严;《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制度执行不严格,内容不完整,评价意见不规范。
  (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合法性把关不严,抽查中发现个别项目的前期手续不完整,在缺少图审、规划等资料的情况下,先行进入招投标程序;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不规范,设定的限制性条款不明确,不少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企业资质设置不符合要求,故意抬高投标报名资质等级;项目评标中的存在评委专家专业设置不合理,技术标形同虚设,导致评标行为不规范。如黄石地区评委对技术标打分异常一致,相互抄袭,未独立开展评标活动;个别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天;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备案,对发出的招标文件随意修改;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不严格,有的项目只要求投标截止前到账即可;有的项目还存在项目控制价、拦标价以及招标结束后第二、三名候选人等信息不及时网上公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后合同签订中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质性内容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导致擅自压低工程造价、致使中标人不愿签订施工合同的现象发生。
  (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从抽查情况来看,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级别与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相符,人员资格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如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混乱,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分公司设立过多过乱,没有实施有效管理;有的代理机构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未采用标准文本;个别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上的签章为代理机构的分公司;部分代理机构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存在合同未盖章签字、评标报告不全、资料遗失,难以完整反映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项目的真实过程。
  (四)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不够。没有建立行业执业统一标准和准则;在代理项目减少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没有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指导性收费规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普遍较低,甚至个别企业为承揽该项目中的其他项目管理业务,以“零收费”方式抢占招标代理市场;有些地区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代理收费对象为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代理机构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督促被责令整改企业在9月30日前整改到位,并将具体整改资料经当地住建委报省建管局审查。省厅将于11月中下旬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于在检查中其他被抽检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各地住建委根据检查组反馈意见督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法规,采取停业整顿、暂停承揽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各地要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罚到位,处理结果要随同整改报告一并报省建管局备案;对存在操纵中标、干扰企业正常投标活动,计入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对其违法行为,一律计入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黑名单”。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继续加大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依托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二是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监管,完善招标代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发展情况;三是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发挥协会自律作用。各地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制定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包括招标代理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自律性指导计费标准、信用评价、纪律约束、惩戒措施等行业准则,约束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行为,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秩序。
    附件: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整改问题汇总.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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